2010年11月1日 星期一

散布自拍猥褻照觸法

「自拍」情色影像上傳散佈於網路,成年人依刑法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;若是少年所為,由於拍攝者及被拍攝者均為未成年,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7條中規定,「拍攝、製造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、錄影帶、影片、光碟、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。」,因此有可能比成人罰得還重,青少年朋友要特別注意。

由於刑法,只追究散布、播送或販賣者,不追究製造者。當被散布的主角也是成年人時,就依刑法第235條規定,依妨害風化犯行,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。如果被散佈的是少年情色影像,則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。

所以不論是依刑法或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,就「自拍」行為來看,法律對成年人的處罰,都遠比少年來得輕。

摘自 自由時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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