壹、目的
為有效運用臺北市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網路資源、正確且合理使用資訊網路、遵守網
路使用準則及維護資訊機密與安全,特訂定本規範。
貳、網路申請使用與權責
一、本府市政資訊骨幹網路由資訊處統一規劃建置管理,本府各機關因業務需要連結
本府市政資訊骨幹網路者,應向資訊處書面(函)申請連線使用。
二、各機關不得未經申請自行申裝連外網路,若因業務需要自行申裝連外網路,需書面
(函)向本府資訊處提出說明,經同意後始得安裝。
三、各機關不得自行安裝無線網路設備,如因業務需要應向本府網路資訊處提出申請
,經同意後始得安裝。
四、各機關應由專責單位規劃及整合內部網路,並統一管理。
參、網路使用準則
一、各機關應善用本府網路資源,不得作為非公務使用,或有浪費網路資源等行為。
二、使用本府公務電腦及網路應遵循網路禮節,不得有惡意中傷或人身攻訐、謾罵、散
布不實言論、發表個人政治立場違反行政中立情事。
三、使用本府公務電腦及網路不得有下列不當行為,如涉及刑事責任者,依法究責:
(一)發送廣告信件。
(二)盜用他人帳號密碼。
(三)利用網路進行犯罪之行為。
(四)無故洩漏個人使用之密碼。
(五)無故洩漏工作上所持有或接觸應保密之資訊。
(六)未經授權變更網路環境設施。
(七)在網路上散布或蒐集猥褻文字、圖像、影像、聲音等資料。
(八)散布電腦病毒。
(九)其他不法或重大不當之行為。
肆、機密性資料及文件,不得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方式傳送。但基於業務需要,經適當加
密或電子簽章等安全技術處理者,不在此限。
伍、各機關使用資訊網路資源應依照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」「臺北市政府及所屬
、
各機關辦理資訊使用管理稽核作業規定」辦理。
陸、實施與修訂
一、本使用規範奉核定後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
二、本使用規範視需要由資訊處每年檢討修訂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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